行政程序法典在位阶上处于法律层面,如果下位阶法律规范的规定与之不一致,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与之相冲突的,则应当适用统一法典的规定。
现在来看,作为宪政准备阶段的训政在实现立宪的方式和手段上存在着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从训政的实施效果来看,在关系训政成败的地方自治问题上,可以说国民党政府是推进缓慢,收效甚微。
[2]载泽:《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转引自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一个专制的统治形式是否能够作为实现立宪的合适方式和手段呢?作为训政时期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的胡适就曾说道一党专政是为宪政作准备的手段。预备立宪谕旨颁布五年后,未等预备期满,辛亥革命的枪声随即敲响了清王朝灭亡的丧钟。所以立宪的时机其实也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焦点,同时也非常考验统治者的政治智慧。这也就是说,规定的地方自治时间已过去2/3,还有75%的省没有完成甚至根本没有进行过地方自治区域的划分。
因此国民党在20世纪30年代初进行的训政总体来说是失败的。而民国时期的训政从一开始,就是以一种开明专制的形式在进行,国民党以党代政,一党专政是训政的主要特点。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是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
(3)行政法制建设全面发展时期,时间跨度大致是从1999年至今。同时,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也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采取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建立电子网络服务平台,建设行政服务中心(或称为行政许可大厅、政府办事大厅、政务超市)等改革创新举措,取得了显着成效。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对此,笔者曾在2010年11月6日于中国政法大学举行的王名扬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暨王名扬书库揭牌仪式上发言时提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起步阶段,我们面临的时代任务是认识他人,也即学习了解和选择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制经验。
第八,行政法制模式从单纯依靠政策行政到依法行政,再到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下位的其他一切狭义或广义的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抵触则无效。
这些情况给予人们一个重要启示,就是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正发生很大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跟上这一变化过程。同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已越来越难,须要有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才能够相互促进、有效推进、继续深化,否则经济体制改革难以深入推进,难有较大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行政为民的理念,强化了服务意识,方便了群众办事。在这个十年,从过去行政法律规范被单纯视为政府管治公民、管治社会的手段,行政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到开始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公民可以针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行政法制建设开始起步。
[5]这里谨以行政审批改革为例,来观察分析一些地方如何通过行政规制改革创新举措,富有成效地解决此难题。地方尝试推行的这些规制改革举措,顺应时代潮流,学习他人长处,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特色,实际效果显着,值得充分肯定、高度重视:一是简化了申请手续,方便了群众办事。对于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制来说,行政法文化革新的基本追求就是上述民主精神、科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实现。这些社会管理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为一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
据对20个审批项目的统计,实施并联为主的一窗式审批后的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时间比法定办理时间平均缩短了92个工作日,缩减率94%。高新技术日益广泛运用,对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影响,还深刻地影响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发展。
事实上,以往不少地方行政改革创新的本土经验,不仅有效地推动了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而且对中央层面的立法建制和整个行政法制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促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模式,在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理念的指引下,由过去的集权行政、粗放行政、人治行政、管制行政,逐步转向民主行政、科学行政、法治行政、服务行政,正稳健地走向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其中的经验值得认真总结研究。问题在于,现在我们提出政府改革居于当前改革的首位,那是否意味着现在就能够把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呢?恐怕还不行,因为政治改革的某些部分比较敏感。
仍以无前置审批的企业市场准入为例:实施一窗式审批后,每个新办企业的办事成本可降低75%(约1300元),按2006年成都市新办企业数计算,实施一窗式审批全市减少企业办事成本约2300万元。(3)要树立行政民主、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观念社会管理也是一项调整改善的政府职能,履行这一职能的过程需要顺应行政民主这一世界潮流。参见:2011年2月20日《光明日报》第一版消息《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记者:徐京跃等)。可见河南的这项革新举措是在网络化、电子化时代背景下借助了推行电子政务的成果。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领域采用新方法、创立新制度,必然涉及一些规则或者界限问题,总体上可概括为四句话:(1)对于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权利)性、授益性的规范出台和制度建设可以宽松一点。简言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行政民主观和现代行政法治主义精神,积极采用高新科技,注重探索方法创新,做到柔性管理、民主管理,并且做到科学管理、高效管理,这是行政规制改革创新的基本方向。
因为这不涉及犯罪和刑罚、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和司法制度等严格的法律保留事项。从上述获奖项目提供的观察窗口可以看到,中国行政法制获得的新近重要发展和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从总体上反映了行政法文化革新、行政法制转型发展的成果和方向,适应了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行政法制追求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也提出了中国行政法制获得更稳健发展的新任务。
过去由于行政法文化长期滞后,一些行政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不强、法律素质不高,这是长期制约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当代行政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是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从威权管理到良善治理,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从集权行政到民主行政,从刚性管理方式到刚柔相济且以柔性管理方式为主,人们应当正确认知、积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
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的改革举措,严重影响到民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最终会被实践否定。(6)要树立接受监督、责任到位、权利救济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
(4)从传统型的高度集权的行政法制理论,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行政法制理论。[2]例如,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提醒、劝告、建议、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广泛适用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沟通协调性等诸多特点,近年来在中国大陆的行政实务中运用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广,它与行政契约、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救助等非强制手段一道,构成增量的柔性管理方式体系,它们与存量的刚性管理方式体系相对应、相配合,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特别是在经济与社会管理领域,发挥着特殊的积极行政、柔性管理的引导和推动作用。[5] 在中国大陆,行政审批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涵括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还包括很多虽非行政许可、但具有政府机关规制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行政管理行为。(5)要树立政府诚信、社会诚信、官民互信的观念政府不是社会上的无赖,而应是最讲诚实信用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随意改变。
可以说,这是近几年来中国大陆的社会生活中,与行政规制改革有关的革新举措较多地推出,因此较常发生争议并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原因。许多地方在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中,顺应潮流、切合实际、大胆创新,形成了一窗式、一站制、一门式、一表制、告知承诺制、联合会审制、全程代办制等模式,体现了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水平。
其次,要注重行政谦抑。回应法律价值观变化的行政法程序制度发展,表现为告知、听证、证据、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程序制度发展。
要兼顾平衡公平与效率、私益与公益、人权与秩序,这些都是需要深刻反思、重新考量的。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这样一层意思:能够推进的,稳健一点的,难度小一点的,要更加积极地推进。
人们的观念就是人们的眼镜。莫于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因此,具体组织推动此项地方立法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1年1月15日获得了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软法的理论尚不成熟,在学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必要的共识,但其重要的启发作用和实用价值值得重视。
过去很长时期里,中国大陆的行政规制领域存在着高权性、单方性、简单化、低效率、不透明、不规范、不便民等许多问题,诸多弊端一直为人诟病,上述问题在行政审批(许可)制度运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深化经政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突出障碍。[13]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价值观念还可以概括为如下两组:(1)以人为本、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环境友好。
行政民主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更多自主管理提供更多选择机会。换句话说,真正做到行政相对人更多地、主体性地参加到行政管理、行政法制工作中来,这是特别应予关注的行政规制改革创新路向,也是新行政法形成的重要过程。
软法是由共同体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制定的,由成员的自我约束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中国大陆于1989年4月4日通过并于次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具有行政法制发展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4年通过并于1995年施行了《国家赔偿法》,1996年通过并施行了《行政处罚法》,1997年通过并施行了《行政监察法》,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受到更多规范,行政程序法治观念得到提升,行政审判逐步受到重视,行政法制建设日益规范发展。